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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路北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,被告孙某(男)与原告王某(女)原系恋人关系,后二人感情破裂,王某便将孙某告上法庭,要求孙某偿还借款70万元。
孙某与王某于200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,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,二人感情一直很好,常常一起出去游玩,双方共同生活至2018年。2015年2月,在一次朋友聚会中,被告孙某提出要做生意,原告王某便去了建设银行,从自己卡中转出70万元到被告孙某的账户。原告王某提出让被告孙某打借条,被告孙某同意且出具了借条。现被告孙某主张70万元并非借款,而是双方共同生活开支,不应支持。
该案中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。在男女自由恋爱期间,因表达感情或是其他原因,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现象。此种给付一般有两种性质,一种是赠与,另一种是借款。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后,往往一方主张借款,而另一方则以赠与相抗辩。给付钱财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要结合数额大小、各方经济实力、双方共同生活时间、是否出具借条、是否有汇款凭证、汇款用途等综合进行认定。
本案中,原、被告双方之间虽共同生活长达17年,但毕竟没有结婚,非夫妻关系。在恋爱期间,被告孙某自愿为原告王某出具了借条,该份借条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。被告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同时,该70万元数额较大,超出了日常生活开支范围,且有相关汇款凭证予以证实。通过这些证据分析,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形成债权债务关系,而非赠与,故70万元应该认定为借款。据此,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70万元。
来源:唐山中院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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